西宁知名抚养权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家庭
文章列表

2019年变更监护权条件是什么?如何变更孩子的监护权?

2019年3月19日  西宁知名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xnfyqls.com/

  生活中,时常会上演监护权的争夺事件。在一方获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其他人要想变更监护权的话是可以的。那么,变更监护权条件是什么?如何变更孩子的监护权?

  李信善律师http://www.xnfyqls.com/,青海西宁知名律师,始终秉持“优质、高效、守信”的服务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李信善律师年轻有为, 思维敏捷,工作期间已成功办理了离婚纠纷、协议离婚、起诉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债务、离婚赔偿、子女抚养、监护权变更纠纷、家产纠纷、家庭暴力、遗嘱、彩礼返还纠纷、赡养、婚外情、同居纠纷、重婚、涉外婚姻、遗产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胜诉率极高。

变更监护权条件是什么?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如何变更孩子的监护权?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李信善律师 ,承办婚姻家庭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文章来源: 西宁知名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 李信善 [西宁]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29712014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nfyqls.com/art/view.asp?id=94154037658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什么样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的无效
  • 2.婚姻关系会不会自然解除 抚养费新规付到多少岁呢
  • 3.家庭暴力认定标准 同居期间债务纠纷如何认定
  • 4.同居财产的归属与处理原则 青春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
  • 5.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如何规定的 财产分割证明
  • 18297120145
    官方微网站
    电话:18297120145
    Q Q:
    联系信箱:18297120145@163.com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8号紫恒大厦11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