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信善律师,西宁知名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兄弟姐妹不想做监护人可以吗
兄弟姐妹对指定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要求当地街道或村委会重新指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对指定监护人有争议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三、监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在人民法院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就算自己不想做监护人,也应该要承担起监护职责的,毕竟除了父母之外,在被监护人还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兄弟姐妹跟当事人的关系是最为亲密的。
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是谁想必好多人都有这个疑问。第一顺位继承人不一定是父母。当父母死亡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第一顺位继承人可能是祖父母或者是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如兄弟、表亲等。监护权是一种代理权,必须保证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有明显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是部能否成为监护人的。
一、监护的目的。监护制度的目的有二 :
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监护人代替或者协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补充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通过对被监护人的管教和约束,防止和避免其实施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监护的性质。监护纯粹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不可否认,监护人的确享有一定的权利作出决定。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权力机关为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就担任监护人事项发生争议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在监护中的职能,使其不仅在就任 监护发生争议时指定监护人,而且使其承担监督 监护人的职能。如果发现监护人不胜任或有违反 其职责的行为,居民委员会可责令监护人 予以纠正或向法院报告,由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 格。其有利之处在于,居民委员会就设在 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最了解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情况,便于迅速采取行动。由居民委员会 承担一些监督职能,还可减轻法院的负担。
3。监护执行机关,即监护人,负责具体执行监护亊务。《民法通则》规定了下列人可以为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批准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同时规定了下列组织可以为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和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为所在单位未成 年人和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4,监护保障机关。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又无对其负扶养义务的亲属时,由其负责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并支付监护人报酬。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监护保障机关宜由民政部门担任。
三、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祖父母、外祖 父母;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 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诨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 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四、法定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
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作监护人。
3。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 母所在单位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单位为解决监护争议依法指定监护人时,只需将指定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 通知被指定人,该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应依法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但是,主管组织的指定,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诉诸法院裁判。
如果被指定人对该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指定监护人的原则采取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法院为指定监护时,原则上应依顺序并同时考虑是否对被监护人有利。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不一定是获得监护权的亲属。究竟谁获得监护权应该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谁对被监护人的生活最有利,谁最有可能获得监护权。具体应该根据亲属意见,以及法院意见来裁定到底谁应获得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