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信善律师,西宁知名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民法典中离婚财产分割可否由法院执行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强制执行,如果一方不按约定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名下的房为夫妻共有有效吗
实践中,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注意以下:
1、婚内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能约定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3、不能约定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
并且,对房产的所有权变更要按以下处理:
首先,确定结婚的双方,可以在婚前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为婚后共有。
其次,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依法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否则,属于赠与房产未完成行为,该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婚前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协议,确定变更婚前房产所有权的,除了做约定外,还要积极办理产权更名手续。
而且,如果做了约定后,一直未办理相应的手续的,双方会产生争议,特别是起诉离婚时,产权证上无名的一方将难以参与分割房产,造成相应损失。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离婚后是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的,一般来说是由男女双方进行协商,如果一方不按约定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如上。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如果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赠与财产等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影响的,属于转移财产规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公司逃避债务的方式
第一种,关联法人利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最为常见。因为关联法人的特殊关系,公司利用假冒设立优先权移走了公司的资产,或者是伪造假的交易信息,编造出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来逃避债务的清偿。
第二种,建立一个空壳化的公司。这个空壳化的公司实际根本没有自己的支撑财产,存在公司财产,但是关于公司财产的收入支出却没有全部的记录,而且公司的地点也是流动的。如果债权人向其要求偿还债务时,他的财产就会立即转移到这个空壳化公司,并逃避债务。
第三种,公司是挂靠关系。法院依法对债务公司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时,可能出现有人有意见,说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而是属于提出意见的那人的。而是双方在挂靠协议下留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只是用了被执行人的名义。
第四种,有些企业在陷入经济危机的时候,改制企业,然后将债务转走,把债务打水漂了。通过这种方式,用来担保企业债务的资产就变得少了。
第五种,执行公司判决时逃避债务。有些公司甚至是不承认债务,不给予清算。还以公司信誉作为借口。给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增加了障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赠与财产给他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就可以认定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偿还。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