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信善律师,西宁知名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不是对子女抚育义务的解除,夫妻离婚后,双方都要承担子女的抚育义务,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关于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 20 - 30 %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 50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确定了抚育费的数额,给付方法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育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的,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抚育协议无效。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
夫妻离婚时判决或协议的抚育费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已明显不能满足一般生活费用开支的,可协商提高抚育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 离婚后孩子有谁抚养
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正后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 36 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 如何正确理解和行使探望权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 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 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 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四、 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五、 探望的方式。
六、 探望的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