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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 结婚三年离婚起诉财产分割

2023年3月30日  西宁知名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xnfyqls.com/

  李信善律师,西宁知名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信善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

  有很多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请求得不到支持,他们可能会认为是法院有什么偏袒另一方的嫌疑。其实离婚时财产分割是有原则的而不是单纯的才用法官的意见。那么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怎么走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怎么走及其相关问题。




  一、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二、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项:


  如登记在一房名下判给该产权人


  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三、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二项:


  如登记双方名字分情况处理


  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五、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四项:


  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及其相关问题。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四个原则都是关于双方的切实利益。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结婚三年离婚起诉财产分割

  在我们身边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可能夫妻双方为了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就会吵架离婚,但其中所涉及的财产是复杂的。为了秉承公正平等理念关于结婚三年离婚起诉财产分割规定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结婚三年离婚起诉财产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二、起诉审理程序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三、离婚诉讼期限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

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结婚三年离婚起诉财产分割怎样的。一定要避免不合理的财产分配,确保每个权利人的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来源: 西宁知名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 李信善 [西宁]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297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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