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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传销所负债务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李某离婚案代理词

2023年4月29日  西宁知名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xnfyqls.com/

  李信善律师,西宁知名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信善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方传销所负债务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1997年8月25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3年春节过后,张某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张某于2004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刘某借款,刘某从邮局给张某汇款20000元。2005年7月20日,王某以张某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张某所有,债务也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2006年9月23日,刘某在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王某应诉认为,应驳回刘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事先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并且自己与张某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同时,在离婚时协商婚后债务由张某个人偿还,所以刘某不应该将自己列为20000元借款的共同被告,自己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王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是否适格;二是王某应否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




  一、王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张某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并且在离婚时双方协商债务由张某偿还,但张某向刘某西借款时,一是王某与张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也即,该笔借款系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二是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没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和债务,且即使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和债务,刘某又不知道。因此,刘某将王某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二、王某不应对刘某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


  民法学理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有合法经营、非法经营与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掺和在一起的情况,这就给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带来许多困难。如本案中,张某参与的传销经营就属于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因为传销在国外又称直销,传入我国后,立即发生了异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的特点,进行非法经营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对此于1998年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对传销经营活动坚决予以禁止;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了《禁止传销条例》。由此可见,传销目前在我国属于禁止性经营活动。


  因此,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必须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下,根据当事人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非法性和禁止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即: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意见》第四十三条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或禁止性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或禁止性经营活动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事先并不明知,或虽事后知道但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刘某的20000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在于:


  一是从张某是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瞒着王某的,也即王某事先对张某的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


  二是王某没有共同参与张某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也即该笔债务是张某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


  三是从王某因张某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某得知张某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四是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张某和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王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应驳回刘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离婚案代理词

李某离婚案代理词 2008年07月25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南阳通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张光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



李某离婚案代理词

2008年07月25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南阳通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张光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由依法不能成立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得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关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当事人经过一年多的相识相爱,彼此了解相互接触,然后结婚,应当说婚姻基础牢固,至于婚后感情,原告诉状中认可婚后感情良好,在此不需细说,下面主要说一说本案离婚的原因:


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原告家庭对于乙肝疾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由此引起连锁反应,原告家庭单方面挑起的纠纷和恰好发生在期间的大字报事件无端地或者是出于离婚的目的强加于一个弱女子本案被告身上。


在小孩出生以前,夫妻恩爱,家庭关系和睦。家庭关系出现变化时,被告在原告家的生活,过到了被查出是乙肝携带者之后及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代理人认为,虽然这时家庭关系出现裂痕,但裂痕是单方面形成的,这时的原告方仅仅是认识偏差问题,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告更是一个无辜者,只要解决认识问题,家庭关系理应和好如初。


由于乙肝问题对原告家庭的心理影响,引发了原被告双方家庭间的一场纠纷,且不论原告用;大闹、纠集;之类的话来夸大其词、无中生有,客观的讲,这场纠纷是发生在原告的其他家庭成员与被告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作为离婚诉讼,讲的是夫妻关系,夫妻矛盾,这场发生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根本就不应成为离婚的理由。在这场纠纷中被告除了为父亲遭受的侮辱要喝农药寻死外,什么都没有做。一个因为生性懦弱,只会伤害自己的女人,怎么会攻击别人这句话同样可以用到接下来谈到的大字报事件上。


被告听说一夜间出现的大字报这件事,事情已经过去很久,因为它恰巧发生在双方家庭产生矛盾之际,让人产生联想事很自然的事情,被告当时就感到这个贴大字报的人是可能要帮倒忙了。代理人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被告一再向代理人表示,决不是被告及家人所为,也不可能做出这样的傻事,本代理人无意探其究意,只想讲一下自己对此事的看法:第一、代理人不知道大字报里讲的东西是否属实,但不管是否属实,有则改之,无则加冕,本不必大动肝火,更不该无端迁怒到自己的爱人身上,原告在诉状中向被告大动肝火,实际上总为莫须有的事大动肝火的是原告家庭;第二要说的是:假如大字报的内容属实,;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被告及其家人不可能说,但不能保证别人不说,一旦有人说了就怀疑这个那个,并付诸行动,比如本案因怀疑被告而要与被告离婚就没道理了;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大字报的当事人,一个是无从知晓的写大字报的人,一个是陈风勤,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拿此事为离婚说事,实在事没事可说,实际上原告也真的无事可说。


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并且本案被告没有参加的家庭纠纷;一个莫须有的张贴大字报罪名,一段有意或是无意的所谓分居事实,成了本案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很显然,这些依法不能成为离婚的原因。


二、代理人根据原告叙述的事实,结合其提供的证据,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一下本案形成诉讼的原因:


2004年12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5年12月初,原告到广州打工,同年12月17日,原被告结婚一周年纪念日,有人搜集奶粉袋子和大字报,用相机照了下来,然后静等时机的到来。 2007年12月14日,在原被告结婚三周年之际,迫不及待的写下了诉状,这个两年前就谋划离婚的人肯定不是本案原告,因为原告当月初已经去了广东,是有人棒打鸳鸯,这一细节,代理人提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三、小孩抚养问题


对此问题,答辩状中作了较为详细的答辩,当庭又出示了小孩健康成长的照片,相信法律自由公断,不再发表详细代理意见。代理人再次提出要求,由被告继续抚养小孩,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文章来源: 西宁知名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 李信善 [西宁]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297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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